所得稅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納稅人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査賬,或者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等其他原因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具體的辦法如下:

什么是所得稅核定征收?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人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除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優惠外其稅務籌劃需把握住以下幾點;
1、綜合性經濟效益原則:就是稅務籌劃不可以孤立無援的開展,不能因為某種稅務籌劃獲得了避稅實際效果,卻增加了別的開支。
2、籌劃提前創新原則:實際的稅務籌劃計劃方案的選擇開發,都必須在該方案涉及的繳稅事宜已變成明確客觀事實之前進行。假如該稅收事實已明確客觀發生 再籌劃就是遮蓋真相偽造變造相關資料行為。
3、確保個人所得不減少原則:如將工資薪金收入轉化為對員工的福利勞保支出。
4、能扣盡扣原則:對能夠扣減的必須費用應納稅額個人所得新項目,應盡量擴張扣減花費信用,例如取得房租收益,在租氣內開展檢修。
5、避開臨界值個人所得稅所得進到高征收率區間原則:防止企業多花錢,收益卻降低了的情況。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辦法:
1、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辦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
2、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哪些情形需要實行所得稅核定征收: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上、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不能實行所得稅核定征收情形的企業:
1、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
2、匯總納稅企業。
3、上市公司、金融企業。
4、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5、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6、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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